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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存量房买卖网签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05-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存量房买卖网签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及网上操作资格(以下称:网签认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签认证服务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取得入网信息公示,完成入网认证。

(二)完成入网认证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开通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功能:

1、正常营业且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硬件、网络接入条件;

2、营业执照状态正常且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经纪的;

3、入网信息公示在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的;

4、已申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的;

5、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

(三)符合(二)中所列条件且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A级)或合格(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动获得网签认证服务。

(四)符合(二)中所列条件但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警告(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提交经营状况说明并签署承诺书,可获得同等网签认证服务。

(五)符合(二)中所列条件但尚未评定信用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入网信息公示满三个月并签署承诺书,可获得同等网签认证服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签认证服务:

1、未申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的;

2、入网信息公示异常的;

3、被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的;

4、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整顿、整改期限内的;

5、存在其他须暂停网签认证服务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签认证服务:

1、信用等级为失信(D级)或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加评价的;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营业执照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停业、清算等的,或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中的;

4、存在其他须取消网签认证服务情形的。

(八)已经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江苏省协理证书)、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合格证明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持有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可申请开通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功能。

(九)已获得网签认证服务、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按照下列流程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申请获得个人网签认证服务:

1、确认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已开通本人江苏政务服务(www.jszwfw.gov.cn)、支付宝实名认证账户并能正常使用;

2、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

3、签署《市区存量房买卖网签认证承诺书》;

4、填写《市区存量房买卖网签认证权限申请表》。

二、个人网签认证服务的名额给予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申请获得个人网签认证服务,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等给予相应名额:

1、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给予1个名额。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申领;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申领;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申领。

2、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按从业人员数量给予名额。从业人员少于20名的,可给予1个名额;21-50名的,可给予2个名额;51-100名的,可给予4个名额;101-300名的,可给予8个名额;301人以上的,可给予20个名额。

3、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可按分支机构数给予名额。分支机构数量少于5家的,可给予1个名额;6-10家的,可给予4个名额;11-20家的,可给予8个名额;21-50家的,可给予16个名额;51家以上的,可给予20个名额。

4、房地产经纪机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根据实际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及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可增加1~2个名额。

三、网签认证服务的使用监督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事经纪活动的,暂停或取消网签认证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签认证服务暂停或取消的,该机构的所有个人网签认证服务一并暂停或取消。因入网信息公示有效期届满、状态异常被暂停网签认证服务的,机构入网信息公示展期审核通过、状态更新为正常后,即时恢复。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注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离职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人员须及时申请变更、注销用户入网认证。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企业所有门店(包括分支机构、加盟或合作等门店)及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和入网认证等,不得向未取得入网信息公示、超范围经营、被暂停或被取消网签认证服务等的机构(门店)代办网上操作。

(十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参加而未参加住建部门等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暂停个人网签认证服务。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人员被暂停存量房买卖网签认证服务的,可在违规行为整改完毕且在暂停期限到期后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及签署承诺书,申请恢复网签认证服务。

(十六)本通知印发之前获得网签认证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人员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已获得网签认证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人员,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将予以暂停网签认证服务。

(十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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